股票期權專區(qū)

股票期權基本概念

股票期權基本概念

期權是交易雙方關于未來買賣權利達成的合約。就股票期權來說,期權的買方(權利方)通過向賣方(義務方)支付一定的費用(權利金),獲得一種權利,即有權在約定的時間以約定的價格向期權賣方買入或賣出約定數(shù)量的特定股票或ETF 。當然,買方(權利方)也可以選擇放棄行使權利。如果買方?jīng)Q定行使權利,賣方就有義務配合。

  2016-08-05

上證發(fā)〔2016〕35號

各市場參與人:

  為有效發(fā)揮期權產(chǎn)品的市場功能,保障期權市場平穩(wěn)運行,根據(jù)《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期權試點交易規(guī)則》、《上海證券交易所、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股票期權試點風險控制管理辦法》的有關規(guī)定,上海證券交易所(以下簡稱本所)決定自2016年8月8日起,進一步調整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?,F(xiàn)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
  一、將單日開倉限額調整為單日買入開倉限額。單日買入開倉限額為總持倉限額的2倍,最大不超過1萬張。

  二、期權經(jīng)營機構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(不含2000張)的,應當在調整的前一交易日填報《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》(附件),向本所進行備案。備案材料應由期權經(jīng)營機構期權業(yè)務部門負責人簽字,并加蓋部門公章。

  本通知發(fā)布前,期權經(jīng)營機構已將投資者權利倉持倉限額提高到2000張以上(不含2000張)的,應當在2016年8月13日前向本所提交《股票期權持倉限額報備表》。

  三、期權經(jīng)營機構應當根據(jù)本通知的規(guī)定,盡快將持倉限額的管理要求通知客戶,及時調整客戶的持倉限額標準,并做好相應的前端控制和管理工作。

  四、本通知自2016年8月8日起實施。除本通知規(guī)定事項外,上證50ETF期權持倉限額管理具體事宜按照本所《關于上證50ETF持倉限額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上證發(fā)〔2015〕44號)的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
  本所于2015年9月7日發(fā)布的《關于加強上證50ETF持倉限額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上證發(fā)〔2015〕74號)同時廢止。
 

  上海證券交易所

  二○一六年八月五日

 

 

注:本文內容,以上海證券交易所網(wǎng)站公布的原本為準。

http://www.sse.com.cn/assortment/options/rule/c/c_20160805_4151794.shtml